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范文汇总九篇

时间:2024-09-26 可行性报告 点击:

旅行是汉语词汇,拼音是lǚxíng,意思指远行、去外地办事或游览。去外地行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范文汇总九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1

  今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乡食品安全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巩固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成果的工作部署,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巩固先进县创建成果为载体,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构建安全、放心、规范的食品消费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政府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从组织上保证了全乡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多次专题部署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辖区责任制度(学校部门、餐饮行业、食品加工业),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质量安全监管。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年初乡政府与各村签订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和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乡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与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乡上明确专人负责本乡日常食品安全工作,各村配备食品药品信息员、监管员,建立村级监管网络信息,具体管理本村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消费监管,乡村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得到完善。

  4、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九项工作制度,修订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全面指导和规范全乡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巩固食品安全工作达标乡创建成果取得明显成效

  1、乡上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各村设置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或监督员,职责明确。

  2、制定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任务明确、措施有力,体现实效。

  3、乡政府与各村和有关食品企事业单位签订了责任书,年终对各村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4、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全年开展较大的宣传培训活动2次。

  5、落实了经常性的巡查制度,加强了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

  6、生猪、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率已全部达到95%以上,基本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

  7、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8、地产食品加工企业和各类小作坊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9、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全面落实,无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10、对企业、个体户违反食品安全的事件,协助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11、全乡各类企业“四证”持有率均达到98%以上。

  通过进一步健全了***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基本构建起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促进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严格自律,提高了全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突出重点,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1、开展专项整治,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隐患,改善食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状况。

  根据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精神,***乡全面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步骤有序推进各个阶段工作。

  根据本乡实际,重点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植物油、面粉等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整治。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核查活动,全面摸清了全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奠定了基础。

  通过调查摸底,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深入加工现场,检查生产环境、卫生状况、使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及在食品中掺杂使假行为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2、加强日常监管,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由于食品生产涉及多个环节,相应的涉及多个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了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今年以来,***乡的食品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做好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环节等的齐抓共管。通过宣传教育,深入现场检查,食品消费维权监督等多种渠道做好管理。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每逢节日期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全面检查。

  全年累计食品专项检查4次,责令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单位多家。有效的维护了食品市场,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今年以来,***乡食品安全工作在上级的指导下,通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农村食品安全隐患明显存在,目前***乡的食品流通市场的主体仍然是集贸市场、小型商店和小餐馆,由于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监管相对薄弱,容易成为假劣食品的侵害对象,食品消费安全问题存在;二是流动摊贩食品、学校周边饮食卫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三是各食品安全责任部门的协作有待加强。

  总之,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在今后的食品安全工作中,***乡将再接再励,依法监管,促进全乡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2

  2020年,在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工作为出发点,认真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放心工程,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党政办、卫生院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八步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

  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举行专题会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完全落实。与各村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三职干部中1人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协管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二、明确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一)纳入绩效目标。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各村年度目标考核,结合实施方案、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加强了协调配合。各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热情为消费者服务,妥善解答投诉咨询,并将收集掌握的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镇政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在元旦、春节、元宵节、五一、国庆节、中秋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类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学校、街道、农村自办宴席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各类宴席的监督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专项整治。

  结合实际,对全镇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整治,制定有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和季节性地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以事故为教训,加大对食品卫生的宣传和督查力度。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四)打击违法犯罪。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等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五)倡导健康生活。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在防控期间劝导村民暂停红白事宴席和各类聚餐活动,严防交叉感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后,有序恢复群众性聚餐经营活动和农村自办宴席,严格控制聚餐人数和桌餐距离,并大力倡导使用公筷。

  三、宣传引导,营造食品安全浓厚氛围

  (一)多种形式宣传。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以召开专题会议、悬挂横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引导全镇人民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警示教育。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行正面教育,用反面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使各村组,各农户形成积极参与,互相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全镇食品卫生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群众整体上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加强。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保障全酒楼员工健康的工作、生活,促进酒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为确保工作开展,成立领导小组。组长:*********x 副组长:************ 组员:************x

  二、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依靠科学,处置有力。

  三、预防措施

  1、制定颁发《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下发规章制度,为酒楼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对硬件设施的投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落实,对有关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宣传。有计划地对饮食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的培训,对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周边饮食摊点的整顿等等。

  3、加强对食堂的管理,落实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检查整改意见。

  四、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程序及措施

  1、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 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5、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的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五、报告程序

  (1)酒楼领导

  (2)卫生局领导

  (3)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报告地方和上级卫生防疫部门

  六、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4

  一、售后服务管理目的

  为规范售后服务工作,满足用户的的需求,保证用户在使用我公司产品时,能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用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制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售后服务内容

  1 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对保修期内,因产品的制造,装配及材料等质量问题造成各类故障或零件损坏,无偿为用户维修或更换相应零配件

  2 对保修期外的产品,通过销售中心报价(包括零配件,人员出差等)费用迅速,果断排除故障,让用户满意

  3 对合同中要求进行安装调试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及对用户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 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销售区域和重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产品的使用情况,征求用户对产品在设计,装配,工艺等方面的意见

  5 宣传我公司的产品及配件

  三、售后服务的标准及要求

  1 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树立用户满意是检验服务工作标准的理念,要竭尽全力为用户服务,觉不允许顶撞用户和与用户发生口角

  2 在服务中积极,热情,耐心的解答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传授维修保养常识,用户问题无法解答时,应耐心解释,并及时报告售后服务总部协助解决 3 服务人员应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主动服务,和用户监理良好的关系

  4 接到服务信息,应在24小时内答复,需要现场服务的, 在客户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切实实现对客户的承诺

  5 决不允许服务人员向用户索要财务或变相提出无理要求

  6 服务人员对产品发生的故障,要判断准确,及时修复,不允许同一问题重复修理的情况

  7 服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要认真仔细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必须让用户填写售后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8 对于外调产品,或配套件的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售后服务总部协调采购部由外协厂家解决

  9 重大质量问题,反馈公司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10 建立售后服务来电来函的登记,做好售后服务派遣记录,以及费用等各项报表

  四、业务程序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5

  ***年以来,***市认真贯彻***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的嘱托,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为抓手,以打造“食安***”品牌为引领,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凝聚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力量,紧盯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监督责任,形成纵向贯通、横向结合、科学严密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具有***特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保持了食品安全长期稳定良好的局面,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照《***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验收细则(***)》,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自评得分106.8分。各项指标自查情况如下: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2、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10月份,省食安办组织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了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测评,达到了70%以上。

  二、落实党政同责

  3、党委政府重视。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党政同责”,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规划,纳入民生建设大工程,纳入城市管理工作大格局。市委书记王云鹏同志、市长李希信同志专门对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鞠向群副市长既提思路要求,又具体指导抓落实,先后多次对创建工作进行现场视察调研。将创建工作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安排写入市政府工作报告、列入十三五规划以及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市人大、市政协专题调研视察计划。与创建三区、市直相关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3位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26个市食安委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并设立了综合协调、宣传、食用农产品监管等14个工作组。市创建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等28个创建文件,明确了创建工作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将60个创建项目逐条逐项分解落实到各创建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创建评价标准,细化了任务分工,夯实了工作责任,严格规定完成时限,确保了创建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建立了调度督导机制,先后召开了创建动员会、部门推进会以及一系列调度会议,实行创建进度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创建情况,研究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按照“标准精细化、问题清单化、督导经常化”的要求,对照创建任务表和验收细则,对各业态现场检查点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通报督查结果,及时查找问题短板,建立工作台帐,对问题挂账销号。共下发市创建办《督办通知书》10件,督导整改问题112项。建立了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实行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了餐具集中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十项工程”,开展了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整治、食品快检进市场等“十项行动”,启动了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网上订餐规范治理等“双十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市食安委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做法在市级以上推广的单位,给予加分奖励;对于当年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县市区、乡镇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食品监管“三定”方案,明确属地目标管理责任,完善协调联动和协同决策机制,形成了职责明确、内容全面、结构严密的食品安全综合保障体系。

  4、加强队伍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要求,织密、织实、织牢监管网络,保障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在***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纵横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探索建立“4+X”监管组织体系,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和机制。横向上,各级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等“X”个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形成食品监管的合力。纵向上,实行市、县、乡镇、村4级监管。市、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均设立了行政管理机构、执法稽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公安机关设立了食药环侦机构。全市87个乡镇、街道(包括创建区域)都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所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所。建立了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全市3600多个村(社区)都配备了协管员,落实了工资待遇。广泛开展监管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协管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夯实食品监管效能提升的能力基础。镇街监管队伍、食药环侦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和协管员队伍等多方通力合作,形成了权责明确、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监管体系,构筑起保卫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5、设施装备达标。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4号)及《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18号)有关规定,持续加大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及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的投入力度,确保满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需求,为监管执法尤其是一线执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工作保障。创建区域内8个食品药品监管所均达到了装备配备“十个一”标准。采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转或镇街政府提供的方式,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监管所用房问题,8个监管所的办公、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均超过320平方米,满足了监管执法的需要,全面提升了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水平。

  6、加强经费保障。时刻绷紧“食品安全无小事”这根弦,紧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健全监管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年度,我市深挖自身潜力,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多渠道、多举措落实食品安全保障资金,***年全市各级投入5900多万元用于食品安全工作,投入检验检测经费2400多万元,抽检批次达到每年千人4.4批次,增长幅度持续攀升。投入8000万元,用于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投入专项资金500余万元,用于“智慧监管”信息化建设。

  7、加强能力建设。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对检验检测能力的需要,我市累计投入8000万元,在***高新区规划建设新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年2月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投入使用,目前,中心共有职工66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及同等能力人员45人,占比68%,实验室面积达到92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3600万元,各项实验参数15000个,成为全省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泰山区、高新区、景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均设置了食品快检室。同时,我市持续加强一线监管能力建设,创建区域8个基层所全部建立起快检室或配备了快检车。全市基本形成了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龙头,以各县市区、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以各基层监管所快检、生产经营单位自检为基础的项目完备、技术先进、覆盖全面的检验检测体系。全面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工程。将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建设总体规划,用信息技术助推食品监管工作。投入专项资金500余万元,用于“智慧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了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项目的网上办理。依托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调度中心和市公安局大数据中心,收集各类食品监管信息,建立食品监管数据库,普及应用移动执法终端,并加强数据的处理、分析和应用,为科学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全部建立了辖区监管相对人的许可审批、监督抽检、稽查执法、日常检查结果等电子档案,实现了日常管理更加精细、业务流程更加规范、监督执法更加高效快捷,“智慧监管”、“数字监管”成为我市食品监管的新亮点。

  8、积极开展创新工作。***年5月4日至6日,全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创建现场会在新泰市召开。省食安办副主任王建政及12个地市食安办、27个创建县市区政府100名代表参加。与会人员参观了汶南镇一中食堂、益客食品产业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10个创建现场,听取了新泰市所做的典型发言。省食安办副主任王建政讲话指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市以来,新泰市夯基础、创模式,聚合力、强保障,探索实施“四个三”工作法,食品市场秩序稳定向好,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率逐步攀升,创建经验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6

  一、采购制度

  1、食品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采购食品,在采购前与个店铺商定要采购的种类、数量,及时列单,有计划地实施采购,不得盲目采购,引起大量积压变质。

  2、大宗食品(食用油、面粉、蛋、鱼、肉等)实行定点采购,签订协议以保证食品质量、价格。采购青菜等蔬菜时,最多不超过两天。做到每日为新鲜蔬菜。

  3、 采购物品应做到价廉物美,择优录取,时鲜,季节性物资如部门尚未提出申购计划,应及时提供样板、信息供经营部门参考选用,切实提高餐厅的产品质量和效益。

  4、食品采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原则,不得进变质、过期的食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和变质霉烂的蔬菜等。

  5、原料采购时须仔细确认产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商品标签时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6、采购单按规定填写清楚、完整,每日连同采购的原料、食品送给各部门进行逐样验收、清点。

  7、采购人员须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形势,不得采购被曝光、列入“黑名单”的原料。

  8、每种食品原料采购时须查看、备份该产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9、食品采购清单前须注明食品从何店、何场、何厂购入及卖主姓名、电话号码,做到记录清晰易查。

  10、总厨须每月对所采购原料的索证资料进行核查,核对采购部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与采购物品相符,检验报告是否与所采购批次相符。

  二、食品原料验收制度

  验收是保证餐饮原料质量和控制餐饮食品成本的主要环节。进行原料验收的目的在于:核查购入原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是否与需要的原料质量、数量相符,防止腐烂变质、有害健康、假冒伪劣的原料进入厨房和库房。

  1、验收人员必须心企业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

  2、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

  4、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下来的物品,并且知道在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5、由各厨房主管负责食品原料的验收,各厨房主管负责将原料领用到各厨房岗位。

  根据验收的目的,验收程序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主要环节展开。即:①核对价格;②盘点数量;③检查质量。验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当供货单位送来食品原料时,验收员首先将供货单位的送货发票与相应的“订购单”核对。

  验收员首先应核对送货发票上的供货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避免错收货和接受本店铺未订购的货物。其次是核对送货发票上的价格。若发票上的价格高于“订购单”上的价格,验收员要底部送货员提价的原因,并将情况反映给厨师长或餐厅经理,无论退货还是不予退货,都要有厨师长或餐厅经理在送货单上签字,表示责任。若供货单位送货时的价格低于“订购单”上的价格,验收员应请厨师长检查食品原料的质量,质量合格,厨师长在送货单上签名,验收人员可按此价接受这批原料。

  (2)检查食品原料质量。若发现质量问题,如食品原料的腐烂、变色、气味怪异、袋装食品有效期过期、水果有明显斑痕等现象,验收人员有权当即退货。

  (3)检验食品原料数量。验收员根据“订购单”对照送货单,通过点数、称量等方法,对所有到货的数量进行核对。数量检查核对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 若有外包装,先拆掉外包装再称量。

  ② 对于密封的箱或其他容器的物品,应打开一只作抽样调查,查看里面

  的物品数量与重量是否与容器上标明的一致,然后再计算总箱数。但对高规格的食品原料仍需全部打开逐箱点数。

  ③ 对于未密封的箱装食品原料,仍应按箱仔细点数或称重。

  ④ 检查单位重量。除了称到货的重量之外,还应抽查单位重量,检查单位重量是否在验收规格规定的范围之内。

  (4)填写采购单。验收员确定他所验收的这批食品原料的价格、质量、数量全部符合前次开单后,可填写“采购单”。

  采购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采购部处;第二联交厨师长;第三联交财务室。

  (5)退货处理。若送来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采购要求,应请求厨师长或餐厅经理;若因经营需要决定不退货时,应由厨师长或有关决策人员在“采购单”上签名。本部门已退货,如果采购部补发或重发,新送来的货物按常规处理。 交货中有腐烂食品原料,退货之后,应向采购部有关人员报告,以便尽快找到可替代的供应来源或可能的生产办法,以减少生产部门的不便。

  (6)在采购单及付款收据上签字(注明店铺名称、验收日期、验收人员签名)。验收人员检查完食品原料的价格、数量、质量及办理完必要的退货之后,可在获准接受的食品原料的收据上签字,并签字后的收据及采购单交给采购部,以便送往办公室结算及核算。

  在采购单及付款收据上签字有以下几种意义:①证实收到食品原料的日期;②验收员签名可明确责任;③验收人员签名已表明已收到订购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贮存制度

  1、各类食品原料入库前须详细登记,详细记录原料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仔细检查原料入库前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定型包装食品须检查标签是否齐全。

  2、物品摆放须严格按仓库总体布局,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区设置,并按高、中、低用量,分区、分架、分层存放,与货架标签内容相符。

  3、各类食品存放于规定区域,不得超过“三线” (范围线、最低、最高存量线),严格按标签名称整齐规范摆放,存取物品以左进右出为序,领取物品应在30秒内找到。

  4、食品进出仓库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

  变质霉变长虫,严禁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物品进入仓库,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5、保持仓库整体卫生的整洁,每周对仓库的卫生进行彻底打扫。 四、原料进货处罚质检条例

  (1)各部门应由下单者参与验货,不经验货而在采购单上签字者,一经发现处责任人及该店厨师长每人10元的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2)原料申购时,数量不准确或模糊,或未申购,导致产品估清或多积压变质者,对开单责任人和该部厨师长处以10元-100元的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3)各部门开单一式三份(底单、财务、采货),验货人必须照单受货,未经厨师长同意多收者,发现一次处以10元-100元的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4)验货不认真,致使腐烂变质或不合格原料进入仓库或厨房,造成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处以责任人20元-100元的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7)验收后不及时将合格原料整理、存储而导致原料变质或长时间搁置在外,则处以责任人及该店厨师长每人20元-200元的罚款。

  (8)餐厅仓库的原料,因保管不善导致过期、变质、损坏的,根据该视频的原值乘以1.5倍进行处罚。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粮食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旅游局、新闻办、民航局和食品安全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卫生部、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务院、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办、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8

 

  一、指导思想

  做好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减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幼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幼儿园本着为幼儿和教师的身体健康的目的出发,在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的同时,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管理,应对幼儿非正常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食物中毒预防应急小组

  幼儿园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幼儿园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等。具体情况是:

  组长:王XX

  副组长:李X

  成员:李X宋XX陈XX王XX

  三、可能引发师生食物中毒的原因:

  购入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

  食堂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起食物变质、不符合食用要求;

  及个别人的恶意下毒等原因造成食物中毒事故。

  四、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措施

  1、加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投入足量经费保障食堂卫生器具、消毒工具及其他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2、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厨房。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严禁无健康证人员在学校食堂上岗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做到持证上岗。

  3、幼儿园食堂、食品供应部门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杜绝不洁、变质及三无产品流入学校;

  规范食品加工、操作程序,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好的食品及时放入密封间;

  严格生熟食品的管理,防止熟食二次污染;

  做好食物留样工作,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保留48小时;

  严格操作环节中的消毒工作,消毒方法得当、时间保证。

  4、保障师生饮用水源,师生饮用水要有专人管理,存放环境整洁,加强日常检查,一旦发现变质,立即停用;

  饮水机要定期消毒,供水商要求证照齐全。

  5、积极开展对师生的.食品卫生教育。教育师生不吃无证摊贩的不洁食物,培养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五、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1、立即将中毒师生送就近医院救治。同时向区教办及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2、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立即介入事故的处理,并根据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分工。

  3、幼儿园保健医生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专项登记工作,其内容包括:班级、人数、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调查工作,以利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中毒原则和预防方法。若怀疑为投毒事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4、积极做好中毒师生的就医陪护工作,及时联系幼儿家长,如实向幼儿家长阐述事故经过,并认真做好幼儿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谅解。

  5、保护现场、保留样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对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以便卫生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可靠的情况。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认真做好理赔工作。

  6、在查明情况之前对可疑食物、水源应立即停止食用。查明情况后,对确定的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7、联系保险等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

食品项目可行性报告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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