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课学习资料(三)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时间:2022-10-20 党课教案-党课讲稿 点击:
第一节自由: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

主编:郭建宁撰写:李旸

2014年05月06日11:02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追求,也是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自由是改革和发展的源头活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倡导和促进自由的实现,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重要意义。

(一)自由的内涵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斐多菲的这首诗表达出古往今来人们对于自由这一价值的珍视和渴望。

自由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人们的日常认知中,自由与约束和限制相对,是一种摆脱束缚、无拘无束的自在状态。从哲学层面来说,这涉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必然是指自然规律、社会历史规律等不以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生活在自然和社会中的人总是受到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一切旧哲学要么把自由理解为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服从,要么把自由理解为对必然的精神超脱。马克思主义哲学用实践的观点看待自由,把自由看作是基于对必然性认识之上的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恩格斯这样说道:“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5-456页。]首先,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把握是自由的基本前提。对必然性的认识越全面、越深刻,人类驾驭自然和自身的能力就越大,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其次,自由最终实现于实践之中。自由不是对必然的消极服从,而是主动运用规律去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主体的人在实践中将自身的意志、思想、情感自觉运用于客观对象之上,由此体现人的自由。自由无法依凭精神或信仰去实现,也不能仅仅停留于意识层面,人类只有在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中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自由。

而在政治哲学传统中,自由又是一个与权利相联系的范畴,意味着国家赋予公民各种各样的权利。现代国家普遍承认并保障公民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财产和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良心和思想的自由等。自由不等于没有约束、为所欲为,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否则自由将化为泡影。如果每个公民都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那么无约束的权利便会相互抵触,从而使每个人的自由都失去保证。试想,在一场会议上,如果没有关于讨论的秩序和程序方面的规范,人人放任发言,那么会议就会成为一锅粥,导致人人都无法实现言论的自由。所以,权利和自由又总是在规范之内的权利和自由。

从本质上看,人的自由状况与其所处的社会制度紧密相关。因此,自由不仅是标志个体存在状态的范畴,而且是标志社会状态的范畴。虽然近代资产阶级在实现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做出了贡献,但自由决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亦是社会主义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具有不同内容。资本主义的自由只限于在政治和法律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干涉的消极形式自由;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内涵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而且包括使人人都有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和机会,它是一种积极的实质自由。社会主义所倡导和追求的自由比资本主义所倡导和追求的自由要更为优越。

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揭露过资本主义自由的虚伪实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所拥有的自由不过是在市场上出卖自身劳动力并任凭资本家剥削的自由。由于被剥夺生产资料,工人没有任何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实质自由。在社会主义以前的所有阶级社会中,自由和权利都只限于统治阶级内部,所谓自由只是单个集团所拥有的自由。而在社会主义中,自由是指每个人的自由。社会主义自由的内涵是要保障每个个体都有生存和发展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4页。]这是社会主义自由的最高理想。自由人的联合体就如同一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演奏的音乐会。乐队中的每个人都想自由地实现自我,但只有在所有人都自由地实现自我的条件下才能奏出最和谐、最美妙的乐章。如果某些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受到限制和阻碍,那么一切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就无从实现。只有每一个个体都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共同体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的自由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是最广泛、最全面的自由。

(二)自由的价值与意义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追求。马克思曾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过人类发展的三个阶段和形态,而这三个阶段正是以自由作为首要衡量指标。最初,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自然经济社会,人或者盲目受自然规律限制,或者区从于他人的压制和束缚之下,既没有独立性,也没有自由,只有“人的依赖关系”。而在第二个发展阶段,即资本主义社会,人虽然获得了形式的独立性,但却在私有制和商品经济体系中沦为资本、金钱、商品的奴隶,全面地依赖于物。只有到了最高的发展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那里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们共同分享社会生产能力和社会财富,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描绘,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超越了仅仅为生存、为外在目的而进行活动的不自由状态,每个个体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需求、能力自由地从事活动,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那样,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身的个性和能力。这种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容的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

自由是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个体能否实现自由、实种何种程度的自由,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所处社会的性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自由受到多重因素的限制。首先,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工人受到资本家的和剥削和压迫;其次,精细的现代分工体系使人片面化发展,人的各种本质、需要和能力由于狭隘的职业限制而遭到压抑;最后,资本主义商品拜物教使人成为商品和金钱的奴隶,所有人都处于异化、不自由的状态。社会主义最初正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压迫、片面化、异化等不自由现象的反抗中诞生的,并以共产主义的自由理想为前进方向,因此自由是社会主义内在固有的本质和要求。如同恩格斯所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70页。]社会主义不仅要消灭一切不自由的制度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而且要充分保证人们发展自由个性的物质和时间前提,为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做好准备。

自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义,是“中国梦”的核心意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利益不仅仅只是物质生活的改善,更重要的是保证人民能够充分享有发展自我、自现自我的条件和自由,使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全面的发展,都能享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机会。十八大明确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需要保障人们所拥有的言论、思想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干涉,又需要提供人们自由发展的资源和条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制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各项改革,都是为了扩大人民的自由,使每个人都能有更大的权利、机会、能力并且在更完善的社会条件下来实现自己美好生活的梦想。

自由是改革和发展的源头活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改革需要创新,需要解放思想。只有倡导思想自由,才能破除思想上的种种禁锢,从一切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自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基本前提。只有让人们自由地享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自由地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特长,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才能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有社会的进步发展。自由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体系。只有确保市场各方有充分的、正当的自由,才能形成健康活泼的市场经济体系,才能使各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有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三)“自由”的现状:成就与问题

回顾历史,中国人民追求自由的道路是漫长而坎坷的,甚至经过了血与火的斗争,但同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代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奴役,国家主权沦丧,人民的自由失去了起码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广大人民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民族和国家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压迫人民的旧制度和旧习俗,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阻碍全体人民享有自由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从此,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追求自由和权利的新阶段。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破除了“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倡导解放思想,极大地促进了思想自由,并带来一系列的制度和体制创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经济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自主经营、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体系,打破多年的封闭状态,与世界市场接轨,实行自由贸易。在政治上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框架,不断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相关机制,使人民能够广泛地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广大人民都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与人格权以及一系列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自由。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不仅解决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13亿中国人都能享有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不断完善社会建设,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有效扩大了人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自由。这一切,都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不少存在制约人自由和权利的因素,诸如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社会财富积累不够,社会制度和各方面体制不完善、旧的传统习俗和旧体制的残余等等。总的来说,当前我国自由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产生了上学难、就业难、看病难、住房难等民生问题,未能满足人民实现生存发展自由的基本前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差距过大,从而造成收入、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保障生存和发展自由的资源分配不平等,使一部分人无法享有自由生活自由发展的条件和基础;民主法制尚不够健全,一些政府和执法机关尊重人权和公民自由的意识比较薄弱,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侵犯;户籍制度影响公民的迁徙自由,特别是二元户籍制对农民自由的限制,不仅造成身分、流动的不自由,也使农民无法平等享有教育、就业等自由发展的资源,等等。

(四)促进自由的原则和途径

马克思说过,“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页。]实现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自由目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脱离实际盲目求快,而要依据当前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定相应的权利和自由清单,逐步实现自由的终极目标。

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实现自由的实践基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现实条件。只有生产力发展了,才能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培养和挖掘人多方面的能力和才干,形成普遍的交往体系,为人自由丰富的个性和全面自由的关系提供物质条件。因此,要实现自由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只有不断发展生产力,扩大生产交往,让集体的一切财富充分涌流,自由的实现领域和实现程度才能得到拓宽和加深。

促进自由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条件不断完善,也需要全体人民觉悟和素质的提高。首先,自由的实现必须由制度来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不仅关系到人民的主体地位,而且影响公民其他方面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因此要扩大人民民主,并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和不断发展基础上的民主。其次,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还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宣传,树立社会主义权利、自由、民主和法治观念。既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又保证公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自由。

第二节平等: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大力倡导平等价值,促进平等目标的实现,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重要意义。

(一)平等的内涵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也是人类向往的理想价值。人们向往和追求平等,首先要明确平等的内在意涵。平等是什么?平等是一种社会价值,是一种关于社会应当如何对待其成员的规范性价值。具体而言,一个社会中的全部成员在特征、个性、能力、需求等方面肯定是千差万别的,但他们在作为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意义上是平等的。社会应将每个人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确保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都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和照顾。这就是现代社会平等理念的基本意涵。

虽然平等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仍然存在广泛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有的是由历史和社会因素造成的,比如家庭背景、教育机会、阶级、阶层等,有的是由自然、个人甚至难以描述的因素造成的,比如天赋、才能、勤奋程度、运气等。倡导和促进平等,就是要对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特别是由不合理、不正当的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予以矫正和补偿,弥合人们在权利、机会、财富、生活前景等方面的差距。

“平等”这一价值追求虽然自古有之,但平等的内涵却不是永恒不变的。恩格斯告诉我们,平等的涵义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着,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在最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社中,平等只限于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妇女、奴隶和外地人则不在平等之列。在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时期,产生了自由民私人之间的平等,但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到了基督教封建国家,一切人的平等只意味着承认一切人在原罪上的平等,除此便只有封建社会森严的等级秩序。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过程中,现代资产阶级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要求,“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7页。]这一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经过了几千年才成为某种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东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它不同于近代启蒙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平等。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最初是在推翻封建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内涵在于消灭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使资产阶级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则是在推翻资本主义的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内涵在于消灭一切剥削和阶级,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使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恩格斯曾向我们深刻揭示过这社会主义平等与资本主义平等的本质差异。资本主义平等只消除了政治和法律上的阶级特权,但容许经济上的阶级剥削。这种平等只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其下掩盖的则是有产者和无产者在财富、地位、生活前景等方面广泛而巨大的不平等。社会主义平等则要求消灭阶级本身,消灭由阶级所造成的一切剥削和不平等。阶级是造成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所以恩格斯说,“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8页。]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消灭阶级,实现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对国家权力的共同支配。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为平等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平等既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等不同层面,也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身分平等、资源平等等不同内容。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平等不仅要求在政治、法律的层面实现人的平等权利,而且要求在经济领域里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实质的结果平等,使人民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主义将比资本主义更真实、更广泛地实现平等,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比资本主义的平等价值更为优越。

在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之上,马克思还向我们描绘了更高层面的平等追求,即共产主义的平等目标。共产主义不仅消灭一切由阶级和剥削造成的不平等,而且还要能照顾到不同的人在天赋、能力和需求方面的不同,根据每个人的个性和需求进行分配,使每个人都能拥有最适合自己全面发展的资源和机会。当然,共产主义平等理想的实现需要长期的发展和积累,如同马克思所说,“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306页。]可见,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平等与平均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平均与差异相对,强调在分配时每个人得到均等的份额;而平等则强调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且在分配时用平等的尺度进行衡量。比如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就是平等的集中体现,它以劳动作为统一的尺度来衡量收入分配。社会主义倡导平等,并不表示要排除一切差别。差别可以是正当的,当且仅当造成差别的因素是正当的。比如勤奋工作的人比消极怠工的人收入多,或者贡献突出的人比无所作为的人得到更多奖励,等等。这类差别是正当的,因为它并非由不正当的特权等因素造成,而是因人们不同等的付出和贡献而产生的正当差别。

(二)平等的价值与意义

倡导并促进平等的实现,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告诉我们,社会主义运动的根本目标在于消灭阶级,消灭剥削,使社会摆脱和超越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让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支配国家权力。因此,科学社会主义在诞生之始就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邓小平再次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表明,无论在哪个时期,平等都已经内在地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平等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实现人民民主,就必须消灭阶级,使广大人民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如果人民群众不能平等地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那就谈不上真正地当家作主;如果社会隐性地被分为三六九等,那么人民的主体地位便成为空谈。

平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以身分平等和规则公平为基本前提。不平等和特权只会造成弱肉强食、恶性竞争的市场风气,最终破坏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只有确保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机会和地位,引入公平的竞争机制,才能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促进平等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经之路。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然而,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成为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缩小贫富差距,使广大群众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只有实现平等,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只有一部分人享受了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那还算不上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实现平等,确保人人都从改革和发展中受益,才能切实增进人民福祉,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三)“平等”的现状:成就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平等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首先,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等地享有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权利。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不平等现象。其次,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所有公民的平等地位,切实保证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机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结合中国国情的实际不断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新道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要想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首先解决贫穷和低效的问题,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种效率优先的思路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使我国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为平等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但同时也产生了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等消极因素。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改革成就的不断增多,中国共产党将工作重心置于平等的实现之上,通过切实有力的举措清除各种不平等因素,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缩小城乡差距。上世纪9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7年的扶贫攻坚,基本解决了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从此“三农”问题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在农村地区全面启动公路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农产品市场建设等工程、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农村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促进区域平等发展。根据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的思想,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90年代末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使西部地区得到快速发展。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深入地推进西部大开发,并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进一步缩小了区域发展差距。

促进居民的收入平等、机会平等、身分平等、资源平等。针对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党和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朝着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方向前进。

党和国家在平等目标上表现出坚定的决心,但实现平等的道路注定是漫长的。我国当前社会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平等现象,比如城乡不平等、官民不平等、男女不平等,居民收入不平等、教育机会不平等,等等。在所有影响平等的因素中,与民生最相关也最紧迫的就是贫富差距问题。2013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了我国从2003到2012年十年间的基尼系数,其中连续数年都超出0.4的国际警戒值,表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亟待解决。

(四)促进平等的原则和途径

平等不仅是当今中国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平等的实现,既需要平等理念的弘扬,也需要社会改革的促进,需要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

平等的实现,首先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来保证。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遗余力地发展生产力。只有把蛋糕做好做大,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分到蛋糕,并且使每个人分到的蛋糕更多更大。

缩小收入差距是实现平等的关键。须根据十八大提出“两个同步”、“两个比重”、“两个公平”,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通过税收等再分配手段有效地调控收入差距,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根除因非法收入而造成的不平等现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既保证人们合法的劳动所得不被剥夺克扣,又规避和清除由特权、违纪违法所得的非法收入。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不断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教育平等。教育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未来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前景,而且决定着一个人的眼界和情怀,是人们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石。只有使每个公民,无论其家庭收入、地域、民族、身分、性别,都能平等地拥有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地使用教育资源,才能使每个人真正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才能实实在在地促进人与人之间平等。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平等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要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地予以实现。当前我国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良性激励机制,应允许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在生产力还未达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盲目追求过度的平等和平均化,只会使人们丧失劳动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失去源动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反而使平等更加难以实现。如同马克思说,如果没有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就只会造成“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6页。]这一点在早期社会主义实践中有过经验教训。如果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规律盲目追求平等,平等就将成为空想。要克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差距,实现平等。

第三节公正: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的必要前提。促进社会公正,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一)公正的内涵

公正,英语对应词是justice,在当代中国语境里,公正的同义语是“公平正义”。公正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价值追求。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把公正视为理想政体的重要德性。公正亦是社会制度的最高价值。当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曾说,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公正是一切统治者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只有建立了公正的秩序,才能获得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公正也是所有人民最渴望的价值理想。只有在公正的社会中,人民才能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公正作为一种社会价值,是衡量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否正当合理的重要标准。一个社会的公正,应当体现在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公正的核心是分配公正。依据政治哲学传统,公正的内涵在于“给予其所应得”,马克思也曾指出,各种公平主张实际上是人们对现存分配形式与自身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社会公正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分配,依据合理的尺度来分配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社会资源。

古往今来,公正在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诠释中呈现出各式各样的形态和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正观念总是一定社会集团的公正观念,不存在永恒的、普适的公正,而一定集团的公正观念又是该集团现存经济关系的体现。恩格斯说,公正“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保守方面或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2页。]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正的,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每个社会集团都是基于自身的经济关系和利益诉求来提出自身的公正理念。

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公正理念是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出的无产阶级公正理念,比资本主义的公正理念更具优越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公正观是基于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提出,其公正的唯一尺度就在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除此之外便只有剥削和不平等。马克思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公正的虚幻性,“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在资产阶级自诩的正义社会里,不仅没有消除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不平等,反而使其更加尖锐化。资本主义按照正义平等自由所建造的社会是“一幅令人失望的讽刺画”。而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是在无产阶级要求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一切阶级和剥削的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具体而言,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和公正目标包括以下层面和内容:

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人民群众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和平等,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起点公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作为统一的分配尺度,排除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垄断和特权,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程序公正;以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使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结果公正;坚持人民民主,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使人民共同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并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保障政治和法律的公正。

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是以人为本的公正理念。依据这种理念,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制度安排总是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与目的,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公正与资本主义公正更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3页。]在以往一切剥削和压迫制度下都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改变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命运,在实现社会平等和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平正义是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最为核心的价值。

(二)公正的价值与意义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以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要旨。以往一切阶级社会的发展都以某个集团的利益为目的,以某个集团的意志作为公正的尺度。如马克思所说,“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3页。]只有社会主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让人民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社会主义分配公正理念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须臾不可分的特征和要求。一个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福利都能得到相应增长。如果社会不公正,即便社会福利总量翻了几番,也可能出现小部分人垄断福利而大部分人没有受益的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坚持维护公平正义为原则,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公平正义。任何社会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社会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差异、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使各种矛盾因素趋于平衡和协调,使社会良性运行。成员之间的和谐并不能依靠强制来实现,强硬的戒律也许能让人们互不侵犯,但却无法使人与人天然地产生彼此信任、相互包容、互助互利的和谐关系。一个社会如果不公正,受损的人将心理失衡,得益的人则提心吊胆,人与人之间互相嫉妒、防范、猜忌、勾心斗角,矛盾和冲突加剧,整个社会将如同霍布斯所说,“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只有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在人们产生利益分化和冲突时有据可循,使社会利益得到正当合理的分配,才能协调好人们之间的关系。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当公平正义的阳光洒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就将形成光明、积极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氛围。一个崇尚公正的社会,人们各得其所,安居乐业,整个社会也将在团结和谐的氛围中良好运行。

公正能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有力保证。社会的发展进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依靠人民群众齐心协力的奋斗和努力。一个社会集体,如果不公正的现象随处可见,人民对集体的认同感就会降低,社会就会失去凝聚力,就不可能有人民群众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没有了人民投身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社会发展就会像无源之水,最终失去前进的动力。只有在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证,人民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激发社会活力,把社会推向前进。

公正是国家稳定的基本前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的稳定,政权的牢固,离不开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失公正则失民心。社会任何方面的公正缺失都会直接伤及人民的利益,从而损伤民心,磨损人民对国家,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公正是社会安定、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础。历史无数次证明,任何制度和形态的国家,如果特权横行,腐败当道,公平正义得不到维护,国家就会像大厦失去根基一样,走向崩塌。只有坚决维护社会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才能使人民对党和政府充满信心,社会才能安定团结,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维护社会公正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社会分配所涉及的权利、机会、财富等社会资源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只有维护分配公正,才能使人民平等地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同样,只有维护司法公正,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和补偿。人民的利益不仅只是物质利益,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平等、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已成为人民迫切的期待和需求。只有构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才能让广大人民活得有尊严,活得有奔头,才能提升人民的幸福感,真正让人民满意。

(三)“公正”的现状:成就与问题

社会公正的实现,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追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剥削阶级,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的是使广大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公平地享有各种权利和机会。改革开放以来,党带领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GDP年均增速保持在9以上,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都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和保障。

当前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成果包括:一、缩小收入差距。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再分配手段和政策措施努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3500元,减轻工薪阶层税负;2006年取消农业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约1335亿元;全面确立最低工资制度,并连续上调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大幅提高国家扶贫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深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对国企工资总额进行调控;这些对策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分配格局,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二、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当前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并且社会保障制度仍在不断完善、覆盖人群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持续提高。2007年我国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目前已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三、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建立农业补贴制度,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部分地区已取消二元户籍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推进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半封闭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变现代工业社会的三大社会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等影响社会公正的因素。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和问题。比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发展差距,城乡分治、户籍制度使农民无法享受同等的机会、资源和福利;未形成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上学难、就业难、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等民生问题;教育、医疗等机会和资源分配不平等;就业与劳动报酬中的身分、性别等歧视因素;“权钱交易”、“关系风”、“潜规则”等各类腐败现象;由权利和资本造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并造成官二代、富二代与草根阶层的显著差距,导致社会阶层固化。

(四)促进公正的原则和途径

在当今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也是党和国家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

始终坚持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公平正义并非抽象的口号,需要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来保证。恩格斯告诉我们,“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73页。]也就是说,要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呼吁,而要遵循“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即政治经济学规律。历史证明,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和改善人民生活,才能为社会公正的最终实现提供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

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进一步深化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缩小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居民在收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和资源上的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严厉打击腐败、特权等不公正现象,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突破利益固化的藩蓠,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弊端。拿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改革决心和勇气,推进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各项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消除当前收入分配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必须指出的是,收入分配改革,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定,不能盲目求快。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分配关系反映着该时期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并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根据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来决定收入分配改革的具体方案,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

继续完善和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不仅能使社会弱势群体享受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权益,而且促进社会福利为广大人民共同享有。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使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向着使全国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方向前进。

第四节法治: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和推进法治建设,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或治国方略,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其基本内涵在于,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准则,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与“人治”相对。“人治”是指依人而治,依靠的是掌权者的智慧和权威,强调掌权者的绝对权力。而“法治”是指依法而治,依靠的是法律的理性和权威,强调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至上地位。现代国家普遍承认,法治是优于人治的治理方式。最早对“人治”和“法治”的优劣进行比较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人治容易偏离公正,再伟大的贤人也难以完全摒除个人好恶,而法治则体现理性精神,更能确保公正;法律由众人审慎考虑后制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意见具有更多正确性;而且法律具有稳定性,人则容易朝令夕改。故而,“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71页。]

法治应与法制相区分。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法律的体系和架构层面,而法治则是依法治理的总原则和总理念。法制国家并不等于法治国家。法制国家仅仅表示一个国家设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仍可能存在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则无法排除人治的可能性。如果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法制反而可能成为人治和专制的工具。反过来,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制,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法律制度越合理越完善,越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不同社会的法治理念具有不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项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大内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法治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及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构成科学的有机整体,因而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和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既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又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因而具有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要求民主立法、人民监督,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统一。综而论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将法治与民主政治统一起来,目的在于真正实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其他社会的法治理念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二)法治的价值与意义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维护国家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可靠手段。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事件频发,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这与执法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直接关联。事实证明,没有法治,我们所追求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就没有前提和基础。法治还能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只有加强经济立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良性运行和发展。

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法治为社会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提供可靠的制度基础。法治代替人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不仅将民众从专制统治下解放出来,并且在政治上实现公民平等,推进了自由、平等和公正价值的实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律体现人民意志,规定和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并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司法体系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治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确保权力的正确运用,这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法治引导人民在遇到不可调解的冲突和争端时自觉诉诸法律手段解决,有助于形成清晰、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治有利于培育现代公民社会,使人民知法、懂法、守法、形成明确的法律意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基础。法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法治”的现状:成就与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不断摸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首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第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已经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相结合的道路。在法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和保证执法,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增强。第三,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第四,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第五,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第六,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第七,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建立健全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间还不长,这一实际情况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中国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具体问题包括:法律体系和法律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存在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推进法治建设的原则和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在当前阶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着手,具体途径包括: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新法律和改进旧法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司法公开,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发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加强执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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