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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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

人民网-时政频道(2014-10-23

专家:一些行政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能力偏弱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邱霈恩

法治是天下大治的保证,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要确保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完全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就一定要高举法治大旗,把法治精神贯彻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管理的里里外外。

对于依法行政来说,法治的特别意义就在于:行政主体能够完全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严格行使公权、履行公职,严格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会遭受行政性权益侵害,还能依法以主人翁的精神与身份参与治国理政;政府与公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能在法治格局中明确自身的法律定位、法律支持和法律约束,并且形成非常有序、良好的依法互动,确保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文明、快速地发展、前进。而这正是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广大民众热盼实现的高度政治文明,也正是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实践的理想高地。

2004年国务院颁行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自此至今的十年时间里,我国的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和巨大成就:不仅建立了更加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而且还随着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化理清并解决了许多重大的行政体制机制问题,为依法行政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基本前提;特别是政府的法治意识越来越高、法治遵循越来越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参与的能力也越来越强;法治精神和法治导向已经深入人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了一次大进步。

但是,与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相比,真实的依法行政却还远远不够,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行政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能力偏弱的情形尚未根本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存在,且有时在有的地方还很严重;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的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变;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的问题,以及行政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也还明显存在;行政相对人仍易遭受权益侵害并且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问题也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稳定与平安建设;如此等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现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一定要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把政府建成法治政府。其实,这正是民心所向、历史所归,也是依法行政走向新高地的现实必需和正确选择。事实上,面对新形势,依法行政必须在过去十年取得重大进步的基础上,以强烈的法治化取向和法治精神,以更大的历史勇气和责任担当,推向新高度。

为此,亟需采取更多得力、有效的措施,还需更加务实到位地工作;此其中虽然所含机理要义相当多,但更为突出的要点主要可从以下诸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思想和规划落实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确保依法行政在正确的轨道上越走越扎实、有效。

二是要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着眼,将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同全面深化改革、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把其中本来内在一致的内涵加以沟通、明确并付诸改革实践,确保依法行政从一开始就同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与规划达到最佳的对接和互动。

三是要通过一系列更加细致、科学、规范、有力的推进措施,包括构建充满并张扬正能量的国家法治氛围和行政法治氛围,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行为规范和有效约束机制,建立并实施更加经验现代精神和特征的法治措施与制度,确保整个行政主体从行政思想到行政行为都贯穿饱满的法治精神。

四是要通过普法和综合培训全面提高行政领导和行政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确保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心深处都有一个法律准绳来自我指导和自我约束,实际是都有一个法治精神来引导自己更加严谨、严格、规范地履行职能职责,使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活动都能依法进行,使每个行政相对人都能充分感受到政府行为的高度法治性。

五是要全面加强对行政工作的依法检查和依法监督。这主要是要通过政府内部的经常性工作检查和行政监察,特别是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对各个具体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进行系统、深度、到位的约束,极大提高对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高效性,确保宪法法律为行政客体规定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实现,确保在每一个日常的具体行政活动上都能充分体现出真真实实的法治精神。

总之,当我国改革开发来的今天这个新的历史起点的时候,我们要高举法治大旗,通过坚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有效管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推上一个新台阶、新高地、新时代。

胡敏:以法治精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敏

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这也是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两个坚持”总体部署,我们需要深入领会,会后切实贯彻落实全会精神。

从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中国进入了一个以“法治”逐步代替“人治”的正常国家管理和建设的轨道,党中央适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治国方针。在30多年来我国向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的历史进程中,一方面,社会经济向前快速发展,一方面法治化建设也得到不断推进,迄今为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国家、政党、社会、军队等各个层面都形成了有章可循、有法可据的良好局面。但也必须看到,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以“为发展为第一要务”的社会理念更多地体现在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和追逐,而制度的完善、法律的健全、执法的到位却常常落败于金钱和权力的结合,在现实生活中,更是经常暴露出法治不彰、司法不作为,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公民对法治不信任等沉疴顽障:许多权力的行使成了法外之地,许多的政商结盟成就了顽固的利益堡垒,执政党内出现的一些权力腐败和特权现象也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与仰望。

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有法必行。市场经济越向前深入发展,社会利益主体越日益多元,社会诉求表达越广泛多样,就越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体系和强有序的执法制度加以保障。这根本上要依靠全面深化改革。

事实上,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过程,两者相融相合,互相促进。四中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治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深化改革则是破除各种铸石奠基障碍的利器。只要牢固树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又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一个以法治立国、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一个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现代法治国家就是我们的未来。

专家:建立有效制度让权力金钱美色不能干扰司法

国家行政学院进修部副主任陈炳才

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法律取信于民,而不是摆设。法律如何取信于民?一是建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效制度和机制,使人情、权力、金钱和美色不能干扰和影响执法和司法,尤其要建立起制约和预防权力超越法律、权力干预法律的制度和机制,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鼓励、奖励、保护对权力超越法律、权力干预执法和司法现象的举报和揭露,严厉惩治权力超越法律、权力干预执法和司法行为。

其次,建立有效规范和制约政府机构和官员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避免和杜绝目前存在的红头文件超越法律法规,口头指示超越红头文件的现象。使政府行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法治化,形成人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不是依权、依情、依关系办事、行政的风气。

三是健全法律体系,确确保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法律无效也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不完备,法律条款过于原则性。同样的案件不同的人、不同的地区,其判定差别很大,甚至是天壤之别。问题在于法律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自由裁量权太大。古人早就明示:法详(法律制度完备),则刑繁(刑罚条款多);法繁(法令条款细致),则刑省(刑事案件或违法行为就减少,见《商君书?说民》)。依法治国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制定详细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准则,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这样,不仅可以彰显执法和司法本身的公正,也会大大减少社会的违法、腐败行为。

四是严明纪律,抓法律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能够彻底改变了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的腐败行为,就在于制定了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制度,对违反组织纪律和制度规定的,通过举报、查处等,严厉惩治。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八项规定,治理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有效成果,其中的奥妙就在于中央领导班子严明纪律和制度,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惩治腐败和抓作风建设重在抓落实执行,抓监督者的监督,大大改变了社会风气。

法律能够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政府、企业、市场、社会和个人就可真正做到如古人所说“言不中法者不听,行不中法者不高,事不中法者不为”。如此,法律就会成为社会的自觉行动。

专家:四中全会或将解决反腐“龙多不治水”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副主任焦利

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表明包括反腐败在内的各项工作都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反腐败法治化、制度化将成为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着力解决的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无论科学技术如何突飞猛进,社会形态如何发展进步,但人的本性却从来没有改变过。只要人性中有贪婪的一面,人类社会中的腐败问题就必然存在。所以,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也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政党面临的共同课题。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同样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定立场。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反对腐败,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一个重要奋斗目标。为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不断打破“惯例”和“禁区”,在治标方面成果显著。如出台“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加强中央巡视组巡视、包括周永康、徐才厚、苏荣等“大老虎”在内的50余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调查等等……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一大批腐败分子被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并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但当前,还只能说是在“治标”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就是在“不敢腐”方面已见成效。至于“治标”方面,也就是“不能腐”、“不想腐”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其实,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数量并不少,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理论上的设计是,上述具有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掌握党员违纪线索之后,经调查认定为违犯党纪的,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作出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各机构的协同配合还有点不尽人意,存在“龙多不治水”的问题。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也还存在一些缝隙,对一些贪腐行为法律的刚性约束还不够硬实。

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四中全会在这方面可能会有实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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